10月13日,苑威威于秦岭北大街洨河大道南村拆迁工程污染路面42.24平,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94条之规定,因其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影响,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贰仟壹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