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津久电线电缆经销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案
发布时间:2021-12-28    来源:阜康街道办事处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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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安津久电线电缆经销处在2021年12月1日在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和参照《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批下放中序号33项的规定,对长安津久电线电缆经销处处以警告并处以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