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人防办)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的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石家庄市长安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安区政府办(人防办)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人防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在做到保密的情况下,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内容应经执法队审核,办领导审批后进行公开。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区人防办内设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应当公示的内容;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人防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区政府办(人防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六)执法人员清单。公示区政府办(人防办)执法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处室、出生年月、职务、编制性质、执法证号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开区政府办(人防办)执法监督电话、邮箱、地址、邮编等,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内容应经执法队审核,办领导审批后进行公开。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单位或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网络平台、新媒体和办公场所。其中网络平台作为主要公示载体。
(一)网络平台。在长安区政府网站公示公开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手机、互联网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区政府办(人防办)办公场所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区政府办(人防办)《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通过长安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程序如下:
(一)防护建设管理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按照《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区人防办《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区法制办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公开;
(二)防护建设管理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有关科室负责人审查、防护建设管理科审定和办领导同意后,报区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三)防护工程建设科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四)根据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办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办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科室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区人防办综合科将各相关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长安区政府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对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各类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