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11    来源:建安街道办事处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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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街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依法行政,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街道及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告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街道及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投诉或举报的,可采用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地址:长安区栗康街22号,电话:86087004,受理办公室为建安街道办事处党政办。
第六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或举报,首接人员不负责办理的,必须告知其投诉电话或引领至建安综合行政执法队。
第七条建安综合行政执法队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安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调查完成后,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对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查证属实的,责令依法改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调查终结后,建安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建安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建安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