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桃园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
长安区桃园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保证公正、准确、及时地实施行政执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街道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实行街道办事处内承办、审查、审核分级负责制及过错责任追究制。
二、案件承办人职责
(一)对举报、投诉、上级交办、监测机构报告等来源的行政案件及时制作案件受理记录,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案件受理记录,并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汇报。
(二)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违法案件制作、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报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审查;对经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提交立案报告。
(三)对违法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查清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四)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及街道办事处内部规定程序。
(五)准确适用法律法规。
(六)规范制作行政处罚文书。
(七)调查终结后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需要合议和提交街道领导集体讨论的案件负责介绍案情、制作合议(讨论)记录。
(八)送达行政处罚文书。
1、直接送达应有符合要求的收件人签字;
2、邮寄送达应有查询回执;
3、留置送达应有在场人签字或视听资料证据。
(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电话催缴、书面催缴;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及时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配合法院执行。
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职责
(一)对应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违法行为,组织制作立案报告。
(二)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督促承办人补充、完善证据,保证案件办理合法适当。
(三)按规定参加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合议。
(四)负责对本处室监督员实施的当场处罚案件材料的审查。
(五)组织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并向街道主管副职汇报合议结果及案件执行情况。
(六)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四、街道主管副职职责
(一)主持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自行组织合议案件的合议,参加重大案件的调查和合议。
(二)负责案件对案卷文书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保证被处罚主体正确、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
(三)负责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进行审查,涉嫌犯罪的及时督促上报移送。
五、街道办事处主任职责
(一)进行立案审批,指定承办人。
(二)对调查终结的案卷进行审查,签署审批意见。
(三)按照《案件合议工作细则》规定组织案件合议,参加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四)按照《行政处罚案件审批权限及用语规范》及案件办理要求进行案件审批。
六、承办人、审查人、审核人在执法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依法应当受理、立案而不予受理、立案的。
(二)依法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三)主要证据不实或缺乏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和未经批准任意超越案件调查处理期限的。
(六)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七)行政处罚文书书写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九)采取执法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随意处理违法财物的。
七、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行政处罚错案的,由承办人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八、审查、审核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案卷中的差错应该发现未发现或(和)未纠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应该发现的案卷中的差错包括:
(一)填写执法文书预先设定的项目不全、字迹不清、语言不规范的。
(二)应有相应人员签字而未签字的。
(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其他明显的执法过错。
九、审查人或审核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审查或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十、承办人、审查人、审核人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过错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