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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冠宇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石家庄市冠宇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专项类第(三)项第1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7条实施标准第1项(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贰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已在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污水处理站(有限空间)罩棚出入口(有限空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规定时间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