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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西兆通供销合作社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4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石家庄市西兆通供销合作社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王风路未依据2023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组织制定本单位新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安全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3条实施标准第1项(未履行1项法定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王风路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