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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销售分公司第一加油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2023年5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销售分公司第一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0条实施标准第1项(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已通过信息公示栏向从业人员通报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