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杰曼德沙发厂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案
发布时间:2023-10-18    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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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9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长安区杰曼德沙发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中央除尘器卸灰口未安装锁气卸灰装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八条实施标准第1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1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该单位在发现问题隐患后,能够积极主动迅速整改问题隐患,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的情形,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已在中央除尘器卸灰口安装锁气卸灰装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