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亦臻美容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长安区亦臻美容店在胜利北大街368号庄窠商城负一层B-4号商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梁二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九章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当事人已经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