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
发布时间:2024-09-23    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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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2024年)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一、为规范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3〕第2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二、本《基准》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7类法定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全省应急管理系统。上级部门已制定的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原则上直接适用,尚未制定或者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能直接适用的,适用本《基准》。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罚款幅度按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阶次划分,具体裁量权基准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实施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其它行政处罚的,直接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给予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或者最低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适用应当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数额10万元以上、个人罚款数额1万元以上、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等情形应当依法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不予公开情形的,适用其规定。

六、对微小企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照法定处罚幅度的低限予以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

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对其自查发现的隐患已采取整改措施消除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八、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不同规定时,应按照下列顺序选择适用法律:

(一)优先选择效力层次高的法律适用;

(二)效力层次相同的,后颁布实施的优于先颁布实施的;

(三)效力层次相同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

九、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下列原则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同一类违法主体,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二)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不同行政处罚的,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选择从重的行政处罚

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划分的各阶次之间的违法认定数量及罚款限额描述除特殊注明外,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并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罚款的具体数额。

十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所得的认定,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有关规定计算,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确定的办理条件,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许可事项办理条件。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增设准入条件、办理环节等准入限制和隐性门槛。在承诺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实际审批期限不得高于法定审批期限。

十四、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确定的确认条件,指法律规定的办理行政确认需要的条件,确认条件为法定,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在法定材料外增加其他申请材料,实际办理期限不得高于法定办理期限。

十五、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按照法律规定明确了适用条件情形,实施过程中应当有现场情形的认定,必须严格依照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执行。采用非行政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原则上不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十六、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列出了检查事项、检查依据和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内容,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行政检查应当将检查事项、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检查标准等明确告知被检查单位;

(二)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能够达到检查目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三)需要检查的备案、公告等书面材料,除特殊情况确需线下报送的之外,原则上采用线上报送方式;

(四)同一行政检查对象实施检查,原则上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实施,以减少检查频次。

十七、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适用于突发事件、在紧急防汛期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场地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并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十八、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发生自然灾害期间以及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期间,对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救助的受灾人员及损毁的居民住房进行救助。实施中严格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条件、数额、给付方式、给付程序办理。

十九、本《基准》公开发布实施,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和评议。对于违反《基准》的行政行为,依据《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3〕第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十、本《基准》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相符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综合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修订)………………1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729日修订)……………………44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328日修订)……………………46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116日修订)……63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5116日修订)……………………………………………72

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1228日修订)

………………………………………………………………………79

7.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51日实施)………84

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529日修订)…………97

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5529日修订)…………………………………………101

10.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529日修订)………………104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61日实施)....109

12.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201871日实施)…………………………………………115

13.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2131日实施)……126

二、煤矿行业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117日修订)………………136

15.《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51日实施)………………137

16.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01568日修订)…………………………………………185

17.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31日实施)……………………188

三、非煤矿山行业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5526日修订)……………………………………189

19.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5526日修订)…………………………………………193

20.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526日修订)…………198

2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526日修订)………………………………………204

22.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526日修订)

……………………………………………………………………213

四、危险化学品行业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127日修订)…………220

2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5527日修订)…………………………………………246

2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5527日修订)…………………………………………259

2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527日修订)……267

2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26日修订)………………275

2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281日实施)……………………………………………282

29.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121日实施)…………290

五、工商贸行业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0.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31日实施)

……………………………………………………………………300

3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202411日实施)……314

3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91日实施)…………323

 

其他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327

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382

三、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383

四、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386

五、行政征收(用)裁量权基准…………………………………………388

六、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