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聚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7-14    来源: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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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长中山东路街道 罚决〔2023〕002
单位名称:石家庄聚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7L5BM57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郝志刚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金马北区41号楼东头平房
根据   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2023531对你(单位)在平安北大街1号石家庄市第一中学施工现场在线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3年53123时,平安北大街1号石家庄市第一中学施工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在线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有现场图片为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八款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 你充分认可本单位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2. 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长安支行,账号60312012000225户名:石家庄市长安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18-0045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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