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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执行《长安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16    来源:政务公开账号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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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执行《长安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根据《长安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工作实际,特对《办法》具体应用中的若干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户籍在本行政区域

1.户籍在本行政区域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行政区域内;

2.夫妻双方户籍在我行政区域但不在同一镇、街道办事处的,落实一次性救助以女方户籍所在地为主,落实《办法》规定的其他扶助事项分别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负责;

3.夫妻一方户籍在我行政区域,另一方不在我行政区域的,一次性救助由户籍在我一方的户籍地负责;《办法》规定的其他扶助事项仅限户籍在我行政区域一方享受。

二、关于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的家庭

享受一次性救助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独生子女为1972年8月15日以后出生;

2.依法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因违法行为造成意外死亡或者被依法判处死刑的家庭不享受一次性救助。

三、关于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

享受一次性救助,应依法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关于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1.双女家庭享受一次性救助,应依法持有《第二个子女生育证》。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又重组家庭的不享受该项救助。

3.子女未满18周岁是指独生子女或者两个女儿均未达到18周岁。年龄按公历计算以实际年龄到达的当月为准。

五、关于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1.双女家庭享受一次性救助,应依法持有《第二个子女生育证》。

2.夫妻双方均为三级以上残疾的,以女方户籍地救助为主;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的,以残疾方户籍地救助为主。

3.父母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又申请再生育并被依法批准的家庭,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

4.子女未满18周岁是指独生子女或者两个女儿均未达到18周岁。年龄按公历计算以实际年龄到达的当月为准。

5.夫妻双方均为三级以上残疾的离异家庭,子女判随方可以享受3000元、另一方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夫妻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的离异家庭,残疾人一方可以享受一次性救助。未享受过一次性救助离异后又重组家庭的,按重组后的家庭结构及子女数认定。

六、关于一个家庭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关怀扶助事项的规定

在同一个家庭中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关怀扶助事项的,按照标准最高的一项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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