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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普法】将银行卡“借”给他人,这钱赚得“刑”!
发布时间:2023-01-06    来源:网信办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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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对于每个人而言
是非常私人的物品
绝不能轻易交给他人
仍有些人知法犯法
面对诱惑动心铤而走险
近日,蓟州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情概述
 
 
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转移网络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以及赵某(另案处理)名下二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

后王某伙同赵某按照他人指示

通过操作手机银行

将卡内钱款以赌博上分的方式予以转移

王某主要操作手机银行转账

赵某主要帮助王某发送转账信息

给两名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约6万元

后被告人王某被传唤到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犯罪分子用银行卡来

洗钱、转移财产、逃避司法机关打击
仍为了蝇头小利“借”银行卡
供他人使用
终将走向犯罪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