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普法】将银行卡“借”给他人,这钱赚得“刑”!
银行卡对于每个人而言是非常私人的物品绝不能轻易交给他人
但仍有些人知法犯法
面对诱惑动心铤而走险
近日,蓟州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情概述
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转移网络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以及赵某(另案处理)名下二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
后王某伙同赵某按照他人指示
通过操作手机银行
将卡内钱款以赌博上分的方式予以转移
王某主要操作手机银行转账
赵某主要帮助王某发送转账信息
给两名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约6万元
后被告人王某被传唤到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犯罪分子用银行卡来
洗钱、转移财产、逃避司法机关打击仍为了蝇头小利“借”银行卡供他人使用终将走向犯罪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