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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普法】净化网络环境,让谣言“无处藏身”
发布时间:2024-01-15    来源:网信办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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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

便捷的信息搜索

和丰富的应用软件随手可取。

网民在享受科技红利的同时,

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依法用网、依法办网,

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