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本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街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 当事人对本街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