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阜康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发布时间:2023-04-01    来源:阜康街道办事处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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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阜康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街道办事处考核机构对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与评判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阜康街道办事处成立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办公室等有关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应当坚持权责统一、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等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有机衔接、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有机结合。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形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六条 内部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组织的考核活动。内部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七条 外部评议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进行的评议活动。外部评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行政执法测评卡;

  (三) 回访管理相对人

  (四)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内容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

(二)行政执法依据适用正确;

(三)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

(五)改变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程序情况主要包括:

(一)执行立案、受理有关规定;

(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

(三)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

(四)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五)遵守法定时限;

(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七)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文书使用齐全、填制规范;

(二)行政执法案卷按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三)行政执法案卷内容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率;

(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程序:

      (一)自我考评。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应于每年年底前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将考评情况报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

(二)组织考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

 (三)综合评定。街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根据组织考评意见,结合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对行政执法机构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等次;

(四)公布结果。经街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考评结果,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对评议考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被考核单位整改。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股室(队)等,由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或者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在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股室等,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机关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衡量被评议考核对象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依据,考核机构应当将对行政执法部门岗位责任制考核等其他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相结合,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阜康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