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22项) | ||
1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
2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
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
4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
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 |
6 |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
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 |
8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9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10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11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条 |
12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13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4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15 |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16 |
对用人单位无理拒绝、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1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18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
19 |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20 |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21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22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