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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3-03-24    来源: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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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信息公开
①收费项目 城镇垃圾处理费
②收费标准 (一)由个人缴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由单位缴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缴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2.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8元/平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含)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
50—100(含)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
100—500(含)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
500—1000(含)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含)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
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收费标准(待厨余垃圾处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执行新收费标准):
50(含)平方米以下30元/户·月
50—100(含)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
100—500(含)平方米0.9元/平方米·月
500—1000(含)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含)平方米0.7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5元/平方米·月
(四)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
(五)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5元/立方米,运输费15元—20元/立方米。
③收费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长安区税务局
④计费单位 单位、个人、经营者
⑤收费依据 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23】2号文件
⑥收费范围 长安区区域内所有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
⑦收费对象 长安区区域内所有产生城镇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⑧征收方式 征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缴费通知单, 缴费人通过网站、税务大厅进行缴费
⑨减免规定 符合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应予以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低保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⑩监督举报电话 12345、0311-86901092
责任领导:赵庆                       责任人:张武香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南大街13号长安区环境卫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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