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信息公开
石家庄市长安区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信息公开 | |
①收费项目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②收费标准 | (一)由个人缴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由单位缴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缴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2.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8元/平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含)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 50—100(含)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 100—500(含)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 500—1000(含)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含)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 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收费标准(待厨余垃圾处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执行新收费标准): 50(含)平方米以下30元/户·月 50—100(含)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 100—500(含)平方米0.9元/平方米·月 500—1000(含)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含)平方米0.7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5元/平方米·月 (四)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 (五)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5元/立方米,运输费15元—20元/立方米。 |
③收费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长安区税务局 |
④计费单位 | 单位、个人、经营者 |
⑤收费依据 | 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23】2号文件 |
⑥收费范围 | 长安区区域内所有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 |
⑦收费对象 | 长安区区域内所有产生城镇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
⑧征收方式 | 征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缴费通知单, 缴费人通过网站、税务大厅进行缴费 |
⑨减免规定 | 符合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应予以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低保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
⑩监督举报电话 | 12345、0311-86901092 |
责任领导:赵庆 责任人:张武香 | |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南大街13号长安区环境卫生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