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对外公开电话
0311-85996249(24小时)
二、接听办理流程及各单位职责
(一)区政府办公开电话股:负责安排人员接听优化营商环境问题和建议等群众来电,填写《长安区优化营商环境群众来电转办单》(见附件1),并通过协同办公平台转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局)。
(二)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局):负责在收到转办单后,交办相关部门或街镇,并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情况(见附件2);负责对反馈内容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相关单位重新办理;负责向群众反馈办理情况,记录群众满意度,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存档;负责定期对群众反映问题和建议的交办情况、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回复情况、相关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进行通报;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责任部门和各街镇:负责按职责分工或属地原则,高质量做好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各类问题和建议,办理情况由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区领导签字审核后,5日内报送相关结果;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受理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制定出台的惠企政策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的;
(二)“放管服”改革不到位,不依法依规履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四)不按规定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兑现办理承诺,让企业重复跑、多头跑的;
(五)政府及其部门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签订的合同不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
(六)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七)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
(八)违规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市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的;
(九)违法违规或者不合理的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和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的;
(十)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十一)在涉及企业或者企业家的案件中超范围、超限度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
(十二)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十三)对我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