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孙永安的
《初次鉴定结论书》的公告
《初次鉴定结论书》的公告
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孙永安的
《初次鉴定结论书》的公告
亚鸿地基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孙永安在你公司施工场所内受伤一案,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4年7月 3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和《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2004] 97号),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0个月。电话多次通知你单位张焕朝(联系电话:18625893902)前来当面领取鉴定结论书,前期表示同意按期领取,后我科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电话张焕朝拒接,为保证工伤鉴定后的工作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你公司自公告后60日内,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23号523室)领取石劳鉴【2024】01020140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逾期视为送达。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