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长安区关于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7-05    来源:财政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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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关于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6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21〕62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对做好此次补贴工作的部署和《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规〔2020〕1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从2004年以来实施的农业补贴政策,对降低粮食生产成本、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稳产增产、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业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尤其是今年以来,农资价格不断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产生较大影响,为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保障农民种粮收入,中央决定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有效化解农资价格上涨对农民种粮收益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各涉农街镇要充分认识此次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宣传,确保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完成。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规模。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此次下达我区的一次性补贴规模为39万元。按照国家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专户结余资金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补贴对象。此次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民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各涉农街镇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
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合同(协议)约定补贴为原承包者的,可采取协商减少地租等方式,使实际种粮农民受益。
(三)补贴依据。一次性补贴依据是各涉农街镇核实上报的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
(四)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上级下发补贴资金总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专户结余资金规模与各涉农街镇上报确定的补贴发放面积汇总综合测算确定。国有农场执行统一的单位面积补贴标准。
(五)补贴发放。各涉农街镇要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
放程序和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发放方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务必于2021年7月10日前采取“一卡(折)通”直接发放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使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三、保障措施
        此次发放的对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事关我省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大局,我区涉农街镇及财政、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做好补贴发放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各涉农街镇农业部门统计、核实补贴面积,种粮农民识别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核实等基础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信息,测算确定补助标准。各涉农街镇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并通过“一卡(折)通”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二)规范发放流程。各涉农街镇要制定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的操作规范。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所在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透明
度。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涉农街镇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试管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级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作物的生产者、补贴目的是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政策解读